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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紹波 圖現如今養寵物狗的人越來越多了,與此同時,寵物狗傷人引發的民融資事案件也逐年增多。長寧區法院對該院受理的相關案件統計發現,此類案件的發生,大都與飼養者疏於對寵物狗的管控有關。法官提醒:切莫小看一條狗鏈子,對寵物狗的有效羈束,不僅能使飼養者免於財產損失,更可以使他人免受人身侵害。
  2012年6月的一天傍晚化療副作用,李女士在小區里散步時突遭兩條寵物狗襲擊,其中一條狗將李女士咬傷。因協商賠償事宜未成,當年12月李女士將飼養肇事寵物狗的熊先生告到長寧區法院。李女士向法庭訴稱,事發時,熊先生因處理狗的糞便而將狗繩放在地上,沒有牽在手裡。自己被失去羈束的狗咬傷,熊先生應負全部賠償責任。李女士要求熊先生賠償醫療費、護理費等損失共計5300餘元,並負擔事發之日起她在狂犬病10年潛伏期內因狂犬病所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。
  熊先生告訴法官,事發時自己確實在處理狗的糞便,但並不是將狗繩放在地上ssd固態硬碟價格,而是踩在腳下。自己飼養的兩條狗都辦理了養犬登記證,並且每年都按規定進行免疫接種,不會攜帶狂犬病毒。因此,同意對李女士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,但不同意不合理的訴訟請求。
  經李女士申請,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李女士的傷情鑒定,結論為:李女士被狗咬傷致軟組織損傷。法庭對該案作出判決:被告熊先生應賠償原告李女士醫療費竹北買屋等各項損失共計1027元;駁回李女士其餘訴訟請求。
  主審法官侯欣琳表示,本案最大的爭議是原告認為自己存在得狂犬病的危險,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;被告烤肉則認為自己飼養的狗不會攜帶狂犬病毒。法庭認為,原告在10年潛伏期內是否發生狂犬病,如果發生狂犬病是否與本次事件有關,以及相應的治療費用等都處於不確定狀態,因此本案中不作處理。原告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。
  未束狗鏈,女鄰居受驚跌傷
  2012年6月的一天,同樣是在自己所住的小區內遇到寵物狗,但曹女士遭遇的情況比李女士要嚴重得多。當天,正在小區里行走的曹女士突然被一條狗吠叫著追趕,急忙躲避的曹女士驚慌中跌倒受傷。肇事狗的飼養者張先生隨即陪同曹女士去醫院就診,診斷結論為曹女士右膝外傷,張先生支付了當日的診療費90元。
  兩個星期後,曹女士再次去醫院檢查的診斷結論,讓她傻了眼。經拍片診斷,曹女士的右膝前叉韌帶完全斷裂,需要住院治療。去年2月,曹女士一紙訴狀將張先生告到法院,要求張先生賠償醫療費、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7.2萬餘元。張先生則向法庭辯稱,事發時狗雖然沒有束狗鏈,但自己和狗都在門口,不是在外面遛狗,是原告戲弄狗才導致事情發生的。而且,原告時隔兩周後再去醫院診斷,其傷情應與事發當天沒有因果關係。
  日前,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最終達成調解協議:張先生一次性賠償曹女士醫療費、殘疾賠償金等總計8萬元,雙方對此事無其他爭議。
  出門拉屎,大犬撞倒騎車人
  前年12月的一天中午,沈女士騎自行車路過一家寵物店。突然,店里竄出一條阿拉斯加犬撞向自行車,沈女士避讓不及,連人帶車摔倒在地。事發後,沈女士向警方報警並前往醫院急診,醫生診斷沈女士左腳踝骨骨折,需要住院治療,為此,沈女士支付醫療費近2萬元。之後,經警方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鑒定,沈女士的傷情達到十級傷殘。
  去年8月,沈女士向長寧區法院提起侵權賠償訴訟。沈女士認為,實際控制肇事犬的柳先生沒能有效控制肇事犬,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;寵物店店主尹先生未在店門口設置防護設施,應負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。因此,要求柳先生賠償各項損失11.6萬餘元,尹先生承擔20%的補充賠償責任。
  法庭查明,事發當天,寵物店開門放狗出來拉屎時,沈女士正好從門前經過,結果導致意外發生。被告尹先生經營的寵物店,沒有辦理營業執照,也沒在衛生防疫部門辦理登記。近日,法庭對此案作出判決:柳先生應賠償沈女士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1.4萬餘元;尹先生承擔上述賠償款20%的補充賠償責任。
  主審法官胡培莉表示,被告柳先生作為肇事犬的實際控制人,沒有採取有效措施控制該犬,導致該犬竄出寵物店,實施了侵害原告身體健康的行為,造成損害後果,柳先生應對原告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。涉事寵物店屬於非法開設,被告尹先生作為寵物店經營者,未採取措施防止肇事犬擾民,對原告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有一定過錯,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。
  特約通訊員 章偉聰 本報記者 袁瑋  (原標題:疏於管控,寵物犬傷人時有發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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